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7月1日實施后,對企業(yè)經(jīng)營產(chǎn)生哪些影響?近日,無錫中院召開公司訴訟新聞發(fā)布會,介紹新《公司法》修訂的亮點與變化,通報全市法院貫徹執(zhí)行新《公司法》的相關舉措,對投資者、管理者依法設立、治理、終止公司提出建議,并向社會發(fā)布2023—2024年無錫法院公司訴訟典型案例。
無錫中院副院長蔣飛介紹,新《公司法》有許多制度創(chuàng)新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舉措,修訂之處與市場主體息息相關。近年來,隨著公司交易活動的頻繁、公司規(guī)則的不斷更新完善以及當事人訴訟意識的增強,公司糾紛案件逐年增多,2022年、2023年和2024上半年,無錫法院分別受理1627件、2022件、1229件。案件類型分布廣泛,主要包括股權轉讓糾紛、股東出資糾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等。其中,由注冊資本認繳制帶來的股東出資責任糾紛相關案件增長尤為突出。
“新《公司法》對股東出資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期限不得超過5年,存量公司的認繳期限也應當逐步調整至新《公司法》規(guī)定的期限以內。”蔣飛解釋,股東的出資可以理解為,以出資為對價,換取責任承擔的有限性。因此,法律要求股東出資一定要真實、出資不能隨意降低或減少、出資義務要嚴格履行。發(fā)布會列舉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某汽車配件公司被員工起訴拖欠工資的案例。在公司已經(jīng)無力償還對外債務時,股東將貨幣出資變更為與出資金額嚴重不符的知識產(chǎn)權出資,用以逃避債務,有違其法定出資義務。因此,法院判決,該變更行為不能對抗已經(jīng)形成的債權,股東仍需要承擔變更前的貨幣出資義務。
在公司治理結構上,新《公司法》作出了很多新的安排。“目的之一是嚴格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同時,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結構的規(guī)定旨在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提升投資者信心。而這些調整,能夠為我們的司法實踐提供更清晰的依據(jù)。”無錫中院民二庭庭長蔣馨葉說,面對復雜的商業(yè)實踐和公司法的新規(guī)定,無錫中院將更新商事審判理念、推進裁判尺度統(tǒng)一、推動公司糾紛多元化解,為更多市場主體放心投資、安心經(jīng)營營造穩(wěn)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崔欣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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