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蘇客戶端·中國江蘇網訊 (記者 黃紅芳) 省人社廳1月15日下發(fā)通知,經省政府同意,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2490元、二類地區(qū)2260元、三類地區(qū)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24元、二類地區(qū)22元、三類地區(qū)20元。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企業(yè)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guī)定的,勞動者有權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遵循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
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新江南網無關。其原創(chuàng)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新江南網號系信息發(fā)布平臺,新江南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如有侵權請出示權屬憑證聯(lián)系管理員([email protected])刪除!
閱讀推薦
新聞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