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報訊 自己設計制作的虛擬人視頻被他人盜用,制作成新的視頻發(fā)在抖音上公開賣課,連公司標識都被抹去了……原視頻的制作公司不服,上法庭維權。
最近,這起被稱為全國首例涉“虛擬數字人”侵權案,在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杭州某網絡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其承擔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含維權費用)12萬元的法律責任。
近幾年,虛擬數字人是個大熱話題。
原告魔琺公司綜合應用AI表演動畫技術等多項人工智能技術,打造了超寫實虛擬數字人Ada。2019年10月,魔琺公司通過公開活動發(fā)布虛擬數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過bilibili平臺發(fā)布兩段視頻,一段用于介紹虛擬數字人Ada的場景應用,一段用于記錄真人演員徐某與虛擬數字人Ada的動作捕捉畫面。
2022年7月,原告公司發(fā)現,這些發(fā)布在網絡上的視頻,被杭州某網絡公司拿走直接使用,還替換了片頭片尾處的相關標識,在整體視頻中添加虛擬數字人課程的營銷信息,打上了“元宇宙數字人大師級課程”等字樣,直接作為營銷廣告使用,發(fā)布在抖音上。
魔琺公司訴稱,杭州某網絡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其對于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害錄像制作者及錄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網絡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含維權費用)50萬元。
杭州某網絡公司辯稱,魔琺公司不享有相關權利,其行為不構成侵權,且未因發(fā)布被訴侵權視頻而實際獲利。
法庭經過審理,發(fā)現本案的爭議焦點有3處——首先,虛擬數字人的著作權及鄰接權該如何認定?其次,原告設計的虛擬人形象及相關視頻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原告是否享有涉案錄像制品的表演者權?最后,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發(fā)布兩段被訴侵權視頻的行為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構成要件,其中一段視頻構成對視聽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另一段視頻構成對美術作品、錄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該公司在其抖音賬號的商家頁面服務產品及為其他商家推薦的商品櫥窗中均涉及與虛擬數字人有關的商品鏈接,其以視頻形式提供展示虛擬數字人Ada的實例,并非簡單分享有關視頻內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視頻、虛擬數字人Ada進行引流營銷的目的。
其在視頻中對涉及魔琺公司有關標識的信息內容進行刪減并替換為課程營銷信息或自身商標,加上在一段視頻標題中標注其他虛擬數字人名稱,可能影響消費者理性決策,從而獲得更多商業(yè)機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直接損害魔琺公司的商業(yè)利益,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杭州某網絡公司在其抖音賬號上為魔琺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含維權費用)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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