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么禁例的。其后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別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為婚,異輩行則否。更進,乃于親族之間,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后來漸次擴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準為婚,就成所謂氏族了。
此時異氏族之間,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為此一群之男之妻;絕無所謂個別的夫婦。其后禁例愈繁,不許相婚之人愈多。于是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個女子,有一個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許與其他的男女發(fā)生關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關系尚極疏松。更進,則夫妻必須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關系更為永久,遂漸成后世的家庭了。
三妻四妾指"妻妾眾多",如《莊子》記載:"靈公有妻三人,同濫而浴"。在人類學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謂"一夫一妻多妾制",這兩者其實是分屬不同范疇的語言,前者的"一妻"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謂"一夫一妻多妾制"屬于人類學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那么,三妻四妾具體是指什么呢?
“三妻四妾”最早來源于明朝小說《金瓶梅》,“至如三妻四妾,買笑追歡的,又當別論”。
在清朝李漁創(chuàng)作的戲劇《風箏誤》中也提及此詞。自此,三妻四妾一詞開始為人熟知并使用。由此可見,三妻四妾一說是明清時期后起的,并非古來就有的說法。至于三妻與四妾的具體所指卻并不明晰。
三妻包括嫡妻、偏妻、下妻,但是偏妻與下妻卻徒有“妻”之虛名。
按照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一般是一夫一妻多妾。所謂的嫡妻,乃是男子明媒正娶的首任妻子,也可稱為正妻。嫡妻地位最高,一般只有一位。只有在同宗兄弟絕嗣,兄弟中有人將自己獨子過繼給他時,獨子可以娶兩位嫡妻,以求延續(xù)雙方香火。至于偏妻與下妻,雖然有“妻”之稱,實則為妾。在民間的俗語中,偏妻也被稱為下堂妾。 而清代俞正燮的《癸巳類稿》中直言下妻曰妾。
至于四妾的說法更是眾說紛紜,流傳最廣的乃是陪嫁丫鬟一說。
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主人出嫁時,一般會有貼身侍女或是宗族姐妹隨嫁。這些隨嫁的女人便被稱為媵妾。直到封建社會后期,這種陪嫁的習俗仍然存在。男人娶三妻時,會將三妻的陪嫁丫鬟納為妾,還有一妾則是父母所賜。這種說法看似合情合理,其實也有可疑之處。貼身丫鬟未必會被納妾,而且男人的妾室也未必止于四人。
三妻四妾一說更像是一種虛指,中國古人以數字表虛指的用法由來已久。
在成語中,以少數虛指多數的用法不計其數。除此之外,由于古人喜陽,指陽的奇數被用的次數更多。比如在司馬遷的《報任安書》中就有九牛一毛的用法,其中的九也只是表示數量多而已。在詩詞中,用數字虛指的用法也不少,比如后宮佳麗三千人。由此來看,三妻四妾是虛指用法的說法更為準確。
當然,并非所有的古人都能“三妻四妾”,大部分庶人終生只能得一妻。
在漢朝時,有特殊成就者才能得備八妾,普通官員只能有妻妾三個,庶人只能不得納妾。等到元朝時,庶人才得以納妾,而且還只能是在年滿四十還無后的情況下。如果隨意納妾,便會被笞打四十皮鞭。在這種情況下,權貴人家所納娶的妻妾多半不止三妻四妾,而平民百姓多半只有一位妻子。三妻四妾一說只不過是指權貴之家妻妾成群的狀況。
三妻四妾作為傳統社會的一種現象,它也體現了古代對于秩序的推崇。前朝的君君臣臣與后室的妻妾次序其實是一脈相承的,他們都是古人對等級推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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