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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22日,位于瑞士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布,對中國游泳運動員的孫楊處以4年3個月(51個月)的禁賽,禁賽期自2020年2月28日起。
這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對孫楊案進行的第二次聽證,孫楊的禁賽期從第一次聽證會時的8年減少到4年3個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解釋了原因。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第二次聽證會的仲裁小組認為,孫楊在2018年9月的行為是“魯莽的”,特別是他拒絕讓血樣隨樣品采集器離開,導致了賽外反興奮劑檢查未能完成。他違反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相關規(guī)定,這一行為應該被處以4年禁賽期。
孫楊在2014年6月曾有一次未能遵守反興奮劑的相關規(guī)定,被處以了3個月的禁賽。根據國際泳聯此前的規(guī)定,如果運動員第二次未能遵守反興奮劑的相關規(guī)定,他將被處以2倍禁賽期的獨特處罰。這也是孫楊在第一次聽證會中被處以8年禁賽的原因。
但是根據國際泳聯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執(zhí)行的新版規(guī)定,對運動員第二次未能遵守反興奮劑規(guī)定,有了更具靈活性的處罰方法,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進行考慮。第二次聽證會的仲裁小組認為,綜合考慮全部的情況,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的“最低值”對孫楊進行處罰,即對孫楊2018年9月未能遵守反興奮劑的相關規(guī)定處于4年禁賽期,再加上他第一次未能遵守反興奮劑規(guī)定時被處以的3個月禁賽期,總計處以4年3個月的禁賽。(總臺記者 易歆)
2018年9月,孫楊在自己家中接受興奮劑檢查時,對檢查官的資格和正當性提出異議,導致這次興奮劑檢查未能完成。
國際泳聯專家組2019年1月做出裁定,認為孫楊沒有違反反興奮劑的相關規(guī)定。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此表示異議,將孫楊和國際泳聯告上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布,因孫楊未能遵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決定對其禁賽8年。孫楊隨后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020年12月22日,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了對孫楊禁賽8年的裁決,原因是此前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仲裁小組主席涉嫌存在偏見和歧視。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更換了所有仲裁員后,于2021年5月25日至27日進行了第二次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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